煤矿领导干部末位考核办法

煤矿领导干部末位考核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矿现职副科(区)级以上干部,(含副总)。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学六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执行矿党政的决议、指令、制度等情况;个人的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群众威信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及协调各方面关系的水平。
  “能”主要看:对企业改革及创业发展的工作思路;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创新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驾驭工作的能力,科学决策、综合协调、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选贤用能能力。
  “勤”主要看:工作事业心、责任感、积极性、主动性以及工作质量、效率等。
  “绩”主要看: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职责履行情况、工作绩效及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
  “廉”主要看: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等。
  “学”主要看:个人的学习态度、学习内容、学习效果及参加培训情况等。
  (二)实行量化考核。将德、能、勤、绩、廉、学等六项内容进行量化,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分为优秀
  (90—100分,含90分)、称职
  (80—90分,不含90分)、基本称职
  (60—80分,不含80分)、不称职
  (60分以下,不含60分)四个等次。
  (三)末位基本条件
  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累加达到50%以上的。
  2、在考核中较差,量化考核低于60分的。
  3、经组织综合考察考核,综合分析认定为不称职的。
  4、经考核排名较后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进入末位:
  (1)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含)处分的。
  (2)年度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完不成矿下达的指标和任务的单位党政主管。
  (3)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对重大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4)严重违章指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准弄虚作假,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五)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当事人,视性质、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末位考核工作的领导,矿成立科(区)级干部>
  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矿长任组长,其他副矿级领导为成员。按照专业分工成立安全、生产、经营、政工四个考核小组,矿分管领导为各分线考核小组组长,相关部室负责人为考核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工部,政工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末位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