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1号)、《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17号)及《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宣发〔2017〕26号)、《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宣政〔2019〕27号),根据《中共旌德县委旌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态立县全域旅游的意见》精神(旌发〔2015〕17号),不断提升旅游业整体水平,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文化和旅游强县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二、主要任务
重点实施“精品打造、项目建设、四级联建、两翼协同”等四大工程举措。
三、保障措施
对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a以上景区、3星以上饭店类旅游企业,如当年没有税收违法行为,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县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奖励。加强银旅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等进入资本市场。继续发挥全域旅游信用担保作用。(责任单位:县文旅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水局、县林业局、县金融办、县税务局、县旅游公司、县担保公司等)
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业、养殖业用地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对重点旅游项目、旅游新业态项目、景区品质提升项目、通景区公路建设项目等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及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鼓励通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方式建设旅游项目。对引进的重大旅游项目用地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依法按规定程序予以供地。认真落实《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非集中建设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宣政办秘〔2019〕42号),鼓励和引导村集体与农民充分利用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现有资源,开展民宿、餐饮、农家乐等休闲游憩相关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社会资本共同兴办民宿、农家乐、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城乡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文旅局,各镇人民政府)
对新创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创省级特色旅游名镇(省优秀旅游乡镇)、特色旅游名村(省市乡村旅游示范村)、休闲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创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建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省市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省外、省内、市内文化旅游宣传推介活动参展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2017年、2018年度奖励政策参照《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促进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旌发〔2012〕1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2013〕26号)执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文旅局等、各镇人民政府)
本政策中的各项奖补政策,与其他奖补政策不能重复享受。本政策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