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组织建设计划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地区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消防规划和公共消防设施的通知》(公通字〔20XX〕34号)规定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XX〕4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发展的实际,现制定湖州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
  一、目标任务
  (一)建设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建设,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以公安消防队为主力军,“保消合一”等专职消防队为中坚力量,义务消防队为辅助的防火灭火救援体系。
  (二)建设要求
  下列区域、单位应建立专职消防队:1.所有建制镇;2.大型发电厂和化工企业。其中建制镇的专职消防队原则上依托公安派出所采取“保消合一”建队模式,也可采取“政企共建”模式。
  下列区域、部位和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1.固定资产超过2亿元且距离最近的公安消防站超过10公里的企业;2.从事印染、化工、竹木加工的丙类以上企业;3.建制乡和人口超过1500人的行政村。
  (三)建设标准
  专职消防队应符合下列标准:1.每队配8-15人,年龄为18周岁至40周岁;2.队员必须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上岗证书;3.配齐基本装备和设施(具体标准见附件2),有固定的营房及训练场地;4.队伍必须有当地政府或建队企事业拨给的固定业务经费;5.队员有固定的工资且不低于当地中等职工收入水平,专职队的消防队员应有医疗、养老、伤亡等保险。
  义务消防队应符合下列标准:1.由3-6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轮流执勤;2.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及装备(具体标准见附件3);3.必须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规划落实,市人民政府成立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建设、财政、贸粮、劳动保障、安全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本规划的落实,并对各县(区)落实规划情况进行考核和验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抓好规划落实的具体工作。
  三、实施步骤
  社会消防组织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县、区要按照本规划的要求,摸清底数,加强协调,制定具体行动方案。
  1.20XX年12月31日前,德清县的新市镇、钟管镇、洛舍镇、莫干山镇、筏头乡;长兴县的夹浦镇、煤山镇;安吉县的梅溪镇、杭垓镇、孝丰镇、天荒坪镇;吴兴区的八里店镇、埭溪镇;南浔区的南浔镇、练市镇、双林镇、菱湖镇、和孚镇必须按要求完成当地的各类消防组织建设,确保经费及器材装备到位,并投入执勤。
  2.20XX年12月31日前,德清县的雷甸镇;长兴县的李家巷镇、泗安镇、和平镇;安吉县的高禹镇、上墅乡;南浔区的善琏镇、旧馆镇;开发区的白雀乡必须按要求完成当地的各类消防组织建设,确保经费及器材装备到位,并投入执勤。
  3.20XX年12月31日前,德清县的禹越镇、新安镇、三合乡;长兴县的洪桥镇、水口乡、林城镇、二界岭乡、虹星桥镇、吕山乡、吴山乡、白砚乡、槐坎乡、小浦镇;安吉县的良朋镇、鄣吴镇、报福镇、章村镇、山川乡、溪龙乡、昆铜乡、皈山乡;吴兴区的道场乡、环渚乡、妙西镇、东林镇;南浔区的千金镇、石淙镇;开发区的杨家埠镇必须按要求完成当地的各类消防组织建设,确保经费及器材装备到位,并投入执勤。

社会消防组织建设计划

四、具体要求
  (一)政府牵头,加强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投入,积极推动乡镇、农村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部门联动,落实责任
  发展改革委、贸粮、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保障经费及时到位。城建及规划部门要确保消防队的建队用房或用地。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消防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本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社会消防组织进行日常业务指导管理。市社会消防组织建设三年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及时通报奖惩。
  (三)依法建队,明确职责
  专职消防队建立后,应当逐级上报省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消,因单位被撤消或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消或者重新改造、组建的,应当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义务消防队的建立及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应当报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建队所有事项要严格按《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实施。
  (四)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大力宣传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尤其是消防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及时曝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消防安全,积极参与消防基础建设的良好氛围,增强全民消防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