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耦合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1年5月4日修订版)
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应满足抽样数量要求。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4只(套),其中12只(套)作为检验样品,12只(套)作为备用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方法 | 重要程度分类 | |
A类a | B类b | ||||
1 | 标志 | GB/T 17465.1-2009 GB/T 17465.2-2009 | GB/T 17465.1-2009 GB/T 17465.2-2009 | ● | |
2 | 尺寸和互换性 | ● | |||
3 | 防触电保护 | ● | |||
4 | 接地措施 | ● | |||
5 | 结构 | ● | |||
6 | 防潮 | ● | |||
7 |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 ● | |||
8 | 插入和拔出连接器所需的力 | ● | |||
9 | 用于热条件或酷热条件下的器具耦合器的耐热性能 | ● | |||
10 | 温升 | ● | |||
11 | 软线及其连接 | ● | |||
12 | 耐热和抗老化性能 | ● | |||
13 |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缘距离 | ● | |||
14 | 绝缘材料的耐热、耐燃和耐电痕化 | ● | |||
注:1. 按产品的原始状态进行考核。除以下情况,一般用3个检验样品按检验项目序号顺序进行试验: (1)在进行序号11检验项目时,需另取3个检验样品检验; (2)在进行序号14检验项目时,需另取3个检验样品检验。 2. 如果仅1只试样在一项试验中不合格,该项试验及可能对其试验结果有影响的前一项(或数项)试验应进行复试,复试及后面的试验应采用另一组(3只)全套试样并按照要求的顺序进行,所有试样复试及后面的试验均应合格。 3. 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 |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7465.1-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7465.2-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设备用互连耦合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如果仅1只试样在一项试验中不合格,另一组3只试样均合格时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否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