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
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自治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20〕89号)精神,根据《昌吉州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昌州政办发〔2021〕11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疆工作总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和自治区党委“3+1”重要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调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021年4月8日前,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统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5月21日后,全市范围内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安排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及范围
1.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国务院批准。自治区、昌吉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区、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昌吉市本级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规规章立改废释。
(二)系统梳理目录清单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认领承接国务院、自治区、昌吉州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梳理告知承诺事项目录清单,公开工作目录,明确承诺内容。系统梳理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特别是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准确公开事项范围(目录),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市直各有关部门于2021年4月7日前将本部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报市司法局审定。
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司法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金融办)、统计局、税务局、商务和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医保局、卫健委、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三)统一规范流程明确实施条件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规程,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办事指南和格式文本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申请人不愿意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要结合“放管服”改革“一网通办”的要求,完善相关业务平台系统,统一添加告知承诺制模块,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流程。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金融办)、统计局、税务局、商务和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医保局、卫健委、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四)加强信息联通数据共享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金融办)、统计局、税务局、商务和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医保局、卫健委、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事项特点分类确定监管方式,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的监管方式的考量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方式、标准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局(协调联系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市“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健全诚信管理强化风险防范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级精准监管,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探索建立告知承诺失信公示制度,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推进告知承诺制诚信管理建设,通过在信用公告、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协调联系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统计局、税务局、商务和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医保局、卫健委、教育局、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建立由政府办、司法局、行政审批局牵头,发展改革、民政、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等部门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开展宣传培训。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的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强化宣传,通过报刊、广告、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强化考核激励。将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指导督促。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规定,紧扣“三个区分开来”的判断标准,落实好容错免责等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严格对照区、州确定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统筹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并在2021年4月8日前将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办、司法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确认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范围并予以公布。市政府办、司法局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联系人:陈 蕾(市政府办)2596582
杨 进(市司法局)2517330
电子邮箱: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昌吉市政府本级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3.昌吉市政府本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范本)
(申请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
(二)证明用途 ……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
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
……
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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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市政府本级试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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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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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申请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文内容) | 索要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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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主要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办理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需提供的由其他单位出具的有关材料,用于反映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申请人符合特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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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
昌吉市政府本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文内容) | 承办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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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存档。
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