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书

一、申请内容“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更名为“中国中小企业联合会”

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书

二、申请理由:

(一)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是于1990年3月在民政部登记注册,是我国成立最早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多年来积极组织、推动、协调中小企业引进国外技术和资金,协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在中外中小企业间发挥桥梁作用。与此同时,在推动中小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和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人才培训、技术支持、融资担保等专业服务领域,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项服务。协会从早期的促进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为主,转变到全面做好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职责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由于协会成立时注册的名称、业务范围和会员条件有局限性,不适应实际运作情况,影响了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也制约了协会的发展。会名的更改,可以解决限制我会服务领域的问题,有利于协会服务工作的拓展和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服务。

(二) 在多年对外合作过程中,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与境外中小企业协会组织建立了长期联络机制,举办各类洽谈和展览活动。其中,有世界各国的中小企业机构,但更多的是台、港、澳地区的中小企业组织,这些地区的中小企业活跃,交流密切,参与活动积极,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交流活动中,我会名称明显不适宜,政治因素突显,给经济领域的合作造成了障碍,束缚了合作工作。会名的更改,可以彻底解决上述问题,有利于合作领域的扩大和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中小企业政策;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合政府开展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业务。在调查研究国内外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协助政府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三) 为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服务;积极发展同国内外有关团体、组织、企业的联系和友好往来,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四) 创办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交流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在产品展示、商贸洽谈、技术交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资金融通、人力资源开发、法律咨询和法律维权等多方面的合作,协助中小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

(五) 引导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管理创新、总结推广、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协助企业处理国际贸易争端,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 健全组织体系,完善组织网络建设。根据联合会的发展需要和会员需求,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经济实体,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七) 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规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

(八) 组织会员交流研讨,反映呼声,增进合作,表彰先进,宣传推广优秀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成功经验和活动;

(九) 编辑出版有关中小企业出版物,建立电子信息平台,为中外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四、更名后的新章程(草案)

中国中小企业联合会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名 称:中国中小企业联合会,简称为中小企联。英文名称:China Federation of Small & Medium Enterprises,缩写为CFSME。

第二条 中小企联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从事中小企业工作及服务的组织和机构、中小企业工作者及关注中小企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中小企联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执行国家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开展和促进国内外中小企业之间的交流,发挥桥梁作用;反映我国中小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和中小企业服务;建设中小企业经济、技术、管理交流服务的平台,推进我国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中小企联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简称民政部)。中小企联接受国资委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中小企联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邮政编码10002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积极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中小企业政策;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配合政府开展有利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业务。在调查研究国内外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上,协助政府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三) 为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服务;积极发展同国内外有关团体、组织、企业的联系和友好往来,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四) 创办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交流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在产品展示、商贸洽谈、技术交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资金融通、人力资源开发、法律咨询和法律维权等多方面的合作,协助中小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

(五) 引导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管理创新、总结推广、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协助企业处理国际贸易争端,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 健全组织体系,完善组织网络建设。根据联合会的发展需要和会员需求,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经济实体,提供针对性的服务;

(七) 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规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提升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

(八) 组织会员交流研讨,反映呼声,增进合作,表彰先进,宣传推广优秀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成功经验和活动;

(九) 编辑出版有关中小企业出版物,建立电子信息平台,为中外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小企联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小企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依法在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注册,从事中小企业相关业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地级市或行业性组织和机构,拥护中小企联章程,自愿加入中小企联并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备案后,可成为中小企联的团体会员;

(二) 企业会员: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事业单位),拥护中小企联章程,自愿加入中小企联并履行会员义务,经申请批准后,可成为中小企联的企业会员;

(三) 个人会员:热心中小企业事业、从事中小企业工作,有一定经验或从事相关研究有一定造诣的中外人士,可申请成为中小企联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会员工作部门审核批准,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三) 由会员工作部门办理入会手续并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中小企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中小企联活动的参与权;

(三) 获得中小企联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中小企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退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