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原告):叶明,男,汉族,1969年12月3日生,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家住宁波市胜丰路110弄11号706室,联系地址:宁波市灵桥路219号。
被申请人(被告):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曙光路15号浙江世贸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耿小平,董事长

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本

追加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3升汽油费损失8.88元;
  2、请求判令被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
  3、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向原告收取的“宁波四自”和“宁波通途”通行费用合计1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1日,原告在驾车经过杭甬高速公路至萧山机场乘机途中,在绍兴至萧山段遭遇修路堵车,造成原告为此多承担了堵车及疏导期间的汽车汽油费损失8.88元,同时,原告因担忧误机而产生内心十分焦虑不安,赶到机场后因登机时间匆忙造成了精神紧张,产生精神利益的损害。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

另外,被告向原告代收的“宁波四自”和“宁波通途”通行费各5元,属于没有依据的乱收费。因为,原告车辆属于宁波市区,在每年车辆年检中均按车检部门规定向宁波市“四自”工程收费结算中心交纳了“宁波市城市道路‘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每月20元。而且宁波“四自”公路收费已包括“宁波通途”通行费。更何况,在原告通行的道路中根本不经过“宁波通途公路”。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公路服务合同的一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民法及合同法的原则来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对履行服务合同中存在的严重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等民事责任。同时,对合同中附加给通行者的额外经济负担要进行必要的说明,对多收的不合理费用应当退还。本案中,被告以代收名义向原告收取上述两项费用于法于理无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照我国民诉法有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追加诉讼请求。请贵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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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

增加诉讼请求事项:

(写明增加的具体请求)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经过、纠纷产生的原因等)

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证据名称、件数等)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附申请书副本    份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