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书

1、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平方米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2、场所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的舞厅、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迪吧等娱乐场所;
3、床位数大于等于30张的旅馆、饭店;
4、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经营可燃物的商场、商店、市场;
5、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6、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平方米的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或茶坊;
7、经营台数大于等于30台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60平方米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8、其他依法需要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审批程序
(一)对外公布给申请人的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大邑县公安消防大队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公安消防机构作出同意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消防机构审查范围的,受理后,承办部门负责人及时交办给具体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使用或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二)内部审批流程
1.窗口受理
2.检查人检查
3.检查人提出检查意见
4.消防大队领导签署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5. 窗口发件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书

所需材料: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书;
2、《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3、公众聚集场所在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工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前新、改、扩建的,申请人不能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可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申请使用(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了原有建筑用途或进行了建筑内部装修的,申请人还应附送用途变更或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4、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表格可在消防大队免费领取。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一般公众聚集场所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在消防安全检查后3个工作日之内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