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承诺书7篇 承诺书:品质可信,服务至上。

“产品承诺书”是企业对于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服务的一种保证,承诺书中明确了企业对于产品的品质、性能和质保等方面的承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信任,同时也是企业维护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产品承诺书7篇 承诺书:品质可信,服务至上。

第1篇

型号:品牌:川浩窗饰质保期:年型号:品牌:川浩窗饰质保期:xx年

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本公司除提供优质产品外,也承诺一定的产品质保期及产品终身维修服务。

所售出的一切产品外观均为品质无明显瑕疵,内在材质与样品一致,并保证在非人为因素下至少:普通产品1~2年质保,中档产品产品2~3年质保,高档产品4~5年质保。在质保期内我们将免费为客户进行维修或更换,质保期外我们提供终身上门维修服务,以确保客户能放心使用。

1、卷帘系列保修范围:下脚道断裂,面料脱线,拉珠接头断开,控制器损坏,安装问题。

2、系列垂直帘保修范围:拉珠接头断开,控制器损坏,底角线断开,安装问题。

3、百折帘保修范围:控制器不牢,连接绳断开,安装不牢。

4、百叶窗保修细则:控制器不牢或坏掉,连接绳断,下脚道弯曲,叶片坏掉,安装问题。

5、竹帘保修细则:控制器不牢,连接绳断开,安装不牢。

6、天棚帘保修范围:固定线不牢,经纬线断开,安装问题。

7、布帘保修范围:轨道不畅或断开,四叉钩或断开,滑轮断裂,安装不牢。

8、罗纱帘保修范围:下梁断裂,面料脱线,拉珠接头断开,控制器损坏,安

9、电动窗帘:电机质保年限为原厂质保为准,一般三年内有问题包换。

若产品有上述任何问题,请与我公司维修部,法定节假日除外。我们公司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直接上门服务。为确保更准确、快捷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可以直接与此工程负责人联系。

客户应该爱护窗帘,正确使用,若明显人为使用不当损坏,则不在质保范围,配件按工程价格收取费用,但仍然可以享受我们的免费维修服务。

产品承诺书7篇 承诺书:品质可信,服务至上。 第2张

第2篇

为保证产品质量,明确购销双方产品质量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合格,保证产品安全,特作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原则上按购货方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在购货方没有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我公司将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执行,并向购货方提供产品样品,经购货方同意后向购货方提供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和逐步提高。

二、供货方向购货方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三、供货方保证所供产品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必要时向购货方提供必要的质量资料,诸如产品检验报告书等相关资料。

四、供货方的产品包装、注册商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购货方严格按产品包装上注明的贮藏条件贮藏,因购货方对产品保管养护不善而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由购货方负责。

六、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投诉 ,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如确属供货方的责任,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购货方应严格按照制订的技术标准对供货方的产品进行检验,保证检验的公正和科学性,对检验不合格的剩余样品应保留一周。

对确属供货方质量问题的,已经使用造成的损失,由我公司负责。

对确属供货方生产质量问题,没有使用的,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退货或降价)。

八、本产品质量保证书自双方签定供货合同发生供货时生效,业务终止时同时终止。

第3篇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用户,让用户投资建设的办公设备产品安全无忧、购买的设备物有所值,奥立威公司提供售前的技术咨询、设备选型、解决方案,从系统的选型规划中以确保商品的质量性能、供货时间、服务保障以及设备在保修期内、保修期外的技术支持、维修维护和技术培训做出如下的规划和承诺:

1、我公司经销投标货物产品种类、品牌、质量标准或服务的资格均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所提供的货物是原装正品,均通过国家有关质检部门的质量检验,有3c标志,获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1、按合同规定时间(3个工作日),招标文件有特别规定的按招标文件执行;我公司在大利嘉城c区设有配送中心及综合仓储调配库,有足够的仓库储备及快速反应能力,可以保证在接到通知书后按所订购的设备,按承诺的时间免费送到用户指定地点。

1、奥立威公司负责将用户所订购的设备免费安装、调试直至正常运行;

2、奥立威公司在安装现场免费为用户提供基本操作、日常保养的培训服务;

3、奥立威公司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按原厂家标准保修条例对本项目的设备提供保修服务;

4、奥立威公司免费将原厂家标准保修服务提升为上门保修服务;

5、奥立威公司免费将原厂家标准保修服务提升为终身保修服务,保修期外的设备仅按成本价收取故障配件费,免人工费;

6、奥立威公司服务响应时间为4-8小时,法定工作日内,福州市区用户4小时到达故障现场,市外省内用户第二个工作日到达故障现场;

7、奥立威公司将免费提供系统及硬件设备升级的技术咨询;

9、奥立威公司将不定期上门或电话访问用户,了解系统及设备的运行情况,现场解决用户的问题;

1.1我公司在本次报价文件中的所有办公设备产品均为全新原装品牌。

1.2我公司负责将办公设备产品初验收合格后,免费送至用户所在地提供办公设备产品的免费安装的。

1.3办公设备产品安装调试到位后,我公司将组织专人与用户方共同进行质量验收签字。

1.4我公司在用户安装现场进行最终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1我公司将按用户的实际要求,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办公设备产品安装调试,保证各项安装及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2.2奥立威公司系统工程师、客户服务工程师、培训讲师上门服务时,将严格遵守用户的规章制度,爱护用户的设备,保守用户的商业机密、技术机密;

1 验收方法:所有货物按生产厂家的产品验收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数量及质量的验收。

货物送至买方安装现场后,由我司和买方共同对货物的数量、基本质量、外包装等进行检查、核对、即初验收。

3 初验收后,根据用户要求进行现场安装及调试,结果应符合使用要求。在此期间,如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我司无条件免费更换,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1.我公司郑重承诺对此次采购销售的办公设备产品,若提供非原装正品货物,则无条件退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质量按厂家标准进行保修,用户无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修,国家无规定,按与用户协商结果保修。保修期内非因操作不当造成需要更换的零配件及设备由我司负责包修、包换。我司所提供的所有设备均按标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时间进行保修。

2.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我公司将继续免费提供售后服务,负责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不限年份终身服务,仅收取零部件成本费,免收人工费,免收维修费。我公司还设有免费售后服务卡及价格优惠的卡(三个月、半年、全年)。

3.按映美厂家售后服务承诺政策执行;我公司技服人员上门服务。

4.1当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时,欢迎您拨打福州奥立威技术服务热线:0591-87112435,0591-87112436,由技术工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1)客服专员接听电话,通过询问故障情况,快速判断故障类型,将事件分派给相关的技术工程师;

(2)由技术工程师判断故障的大致原因,携带相关配件、软件和工具,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到达目的地,排除故障;

(2)服务报告由用户相关负责人确认后,结束现场服务工作;

6.1定期回访客户,询问故障处理后设备运行情况,并做记录存盘。

“顾客至上、服务至上、信誉至上、效率至上”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为您想得远、做得全;我用心、你放心”是我们的服务目标,希望通过我们的服务能免除您及贵单位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发挥您所购买的设备的效能!

第4篇

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从设计、生产、检测到产品包装,运输及售后服务各环节,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标、行标和企标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不合格产品决不出厂。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来公司监督、指导工作,严把质量关。

为确保原材料质量,我公司均在严格评审的合格供方采购。进厂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入库,确保入库合格率达到100%。各主要材料优先采购国家重点和定点企业优质产品,实行层层把关检测审核制度。

为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各环节严格进行控制,工装过程中实行质量跟踪卡制度,当产品质量出现质量问题时可追溯班组和个人,并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使进入下一道产品合格率达100%。目前,我公司已引进先进设备和生产工艺,为确保生产优质的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

公司对产品的检验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未经检验的产品不投入使用和出厂。由质检部的技术人员,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工序及成品严格按照产品的技术条款,设计图纸和有关标准及质量规格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记录。

不合格品的控制我公司实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以防止不合格。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消除实际和潜在的不合格因素,防止类似质量问题发生。

对产品成型过程中影响质量的搬运、包装和交付各环节进行控制,以防产品损坏,在产品最终验收合格后根据所签合同的运输方式及有关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和防护,确保完好无损地将产品运输到目的地。

6.本公司保证提供全新且符合相关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技术协议的规定。本产品保质期二年。

第5篇

凡我公司提供的的设备,产品质量保质期为贰年,贰年内如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本厂负责保修、包换,质保期满后,本厂对易损部件优先、优惠,以成本价供应,并提供终身服务。本公司所提供的主体设备使用寿命均保证在十年以上,并严格按标准生产制造。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对于贵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工程,我公司在售后服务方面作如下承诺:

一、 我公司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即:包质、包换、保修;

三、 本公司确保所提供的设备调试达到合同指标,如因我公司产品质量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系统验收不合格,我公司将及时整改直至合格为止,期间产发生的费用由我厂承担。

四、 我公司在系统调试期间负责对需方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并能独立操作;

六、 在交付设备时,本公司向需方交付以下资料:发货清单、产品合格证、产品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

当接到用户反应质量问题的信函或电话后,保证24小时内作出答复,并于2个工作日内派出服务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第6篇

__-___-___-___-__公司向您保证我们的产品均严格按照iso9000认证管理体系进行生产,现对我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如下质量保证:

1、我公司保证产品在出厂会对产品进行各项指标的严格检验,确保产品合格率达到100%。

2、我公司保证自产品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壹年内,如产品自身出现质量问题,我公司负责进行免费维修。如果产品超出了我们的保修期限,我们也会在合理的范围内给您提供相应的__服务。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给予免费保修,但可以实行合理的__服务。

_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修而造成损坏的(特别注意发生进水、摔坏以及人为的损坏);

_客户擅自维修、拆卸产品的或者客户委托非本公司指定的维修人员维修,拆卸产品的;

_由于水灾、火灾、雷击、地震等不可抗拒灾害造成产品发生故障或损坏的;

4、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我公司技术人员将做到有问必答,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我公司保证24小时内给予明确答复或解决方案,质保期内需要现场处理,保证48小时到达现场。

第7篇

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

第十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对其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十二条厂房与设施应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

第十三条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生产环境应当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厂房应当确保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者间接受到影响,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第十五条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对厂房与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第十六条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并与其产品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第十七条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存条件和要求,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设施。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维修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用。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配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足使用要求,标明其校准有效期,并保存相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文件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程序文件应当根据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的各种工作程序而制定,包含本规范所规定的各项程序。

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控制程序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替换或者撤销、复制和销毁记录;

(二)文件更新或者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

(三)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销或者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二十六条企业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的可追溯性;

(二)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

(三)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者销毁,更改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四)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者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二十九条在进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等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三十条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对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一条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者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三十六条确认可采用临床评价或者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必要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

当选用的材料、零件或者产品功能的改变可能影响到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时,应当评价因改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必要时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同时应当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在包括设计和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确保采购物品符合规定的要求,且不低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根据采购物品对产品的影响,确定对采购物品实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四十三条采购时应当明确采购信息,清晰表述采购要求,包括采购物品类别、验收准则、规格型号、规程、图样等内容。应当建立采购记录,包括采购合同、原材料清单、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验收标准等。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要求。

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物品进行检验或者验证,确保满足生产要求。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明确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

第四十七条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材料、中间品等进行清洁处理的,应当明确清洁方法和要求,并对清洁效果进行验证。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记录。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对生产的特殊过程进行确认,并保存记录,包括确认方案、确认方法、操作人员、结果评价、再确认等内容。

生产过程中采用的计算机软件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应当进行验证或者确认。

第五十条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生产记录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原材料批号、生产批号或者产品编号、生产日期、数量、主要设备、工艺参数、操作人员等内容。

第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标识控制程序,用适宜的方法对产品进行标识,以便识别,防止混用和错用。

第五十二条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标识产品的检验状态,防止不合格中间产品流向下道工序。

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

第五十四条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第五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防护程序,规定产品及其组成部分的防护要求,包括污染防护、静电防护、粉尘防护、腐蚀防护、运输防护等要求。防护应当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等。

第五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程序,规定产品检验部门、人员、操作等要求,并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以及产品放行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检验仪器和设备的管理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定期对检验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或者检定,并予以标识;

(二)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在搬运、维护、贮存期间的防护要求,防止检验结果失准;

(三)发现检验仪器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当对以往检验结果进行评价,并保存验证记录;

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

需要常规控制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委托检验。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第五十九条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检验记录应当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等。

第六十条企业应当规定产品放行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放行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证明。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规定,按规定进行留样,并保持留样观察记录。

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销售记录至少包括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十三条直接销售自产产品或者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发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四条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应当规定售后服务的要求并建立售后服务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需要由企业安装的医疗器械,应当确定安装要求和安装验证的接收标准,建立安装和验收记录。

由使用单位或者其他企业进行安装、维修的,应当提供安装要求、标准和维修零部件、资料、密码等,并进行指导。

第六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顾客反馈处理程序,对顾客反馈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第六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不合格品控制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十八条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六十九条在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企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

第七十条不合格品可以返工的,企业应当编制返工控制文件。返工控制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重新检验和重新验证等内容。不能返工的,应当建立相关处置制度。

第七十一条企业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接收、调查、评价和处理顾客投诉,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数据分析程序,收集分析与产品质量、不良事件、顾客反馈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关的数据,验证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保持相关记录。

第七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程序,确定产生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相关问题再次发生。

应当建立预防措施程序,确定潜在问题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问题发生。

第七十五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采取召回等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及时将产品变动、使用等补充信息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企业或者消费者。

第七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参加人员、方法、记录要求、纠正预防措施有效性的评定等内容,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七十九条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或备案人在进行产品研制时,也应当遵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八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生产的特殊要求,制定细化的具体规定。

第八十一条企业可根据所生产医疗器械的特点,确定不适用本规范的条款,并说明不适用的合理性。

验证: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确认: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特定的预期用途或者应用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

特殊过程:指通过检验和试验难以准确评定其质量的过程。

第八十三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规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xx年12月16日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食药监械〔20xx〕833号)同时废止。

结合产品的特性、结构与重量,在吸塑盒上做避空、缓冲、加强、卡扣等。结合运输问题考虑叠位设计,不仅有利于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也将大大节省运输空间。

结合不同的器械类别,并且综合吸塑盒的结构与产品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原材料及原材料厚度。还可延伸至特卫强盖材的型号选择以及热压机的温度、压力、时间控制等。

结合不同的吸塑盒结构,设计不同的封边结构或尺寸。通常情况下,建议的预留封边尺寸为8mm1.2mm,法规要求不能低于6mm。可结合产品特性及包装综合考虑,使吸塑盒与盖材达到完整连续剥离的效果。根据每个盒子的结构,制作合适的手撕位,易于无菌剥离与开启。

在设计前针对不同的预期灭菌方式考虑风险预防。灭菌过程的选择包括(但不限于)环氧乙烷(eo)、伽马辐射(γ)、电子束(e—beam)、蒸汽和低温氧化灭菌过程。如为了更好的定位产品,采用上下盖的形式。采用eo灭菌方式,在设计上盖前就必须考虑eo气体有效的进入与挥发,为使灭菌剂进入以杀灭微生物,并使灭菌气体扩散,降低残留浓度,无菌屏障系统应有透气件。

1、未开包的无菌包:5月1日到10月1日,有效期一周。10月1日到次年的5月1日,有效期为2周。

6、环境的温度、湿度达到ws310.1的规定时,使用纺织品材料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4d;未达到环境标准时,有效期宜为7d。

7、医用一次性纸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1个月;使用一次性医用皱纹纸、医用无纺布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使用一次性纸塑袋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硬质容器包装的无菌物品,有效期宜为6个月。

8、启封的易挥发的醇类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30天。启封的不易挥发的产品开瓶后的使用期不超过60天。

9、未启封的过氧化氢消毒液(双氧水)一般有效期是1—2年。

总的来说,无菌包装的目的是要让物品在无菌环境下操作,不污染无菌环境,所以对于无菌物品的保存也是有严格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