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协议书7篇 “保障消费者权益,解读质保协议书”

质保协议书是指厂商或供应商和购买者之间的协议,明确产品的质量标准、保修期限及售后服务等问题,保障双方的权益。该协议书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涉及到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对于维护双方间的利益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质保协议书7篇 “保障消费者权益,解读质保协议书”

第1篇

本协议以双方签定的采购合同为基础,就甲方从乙方采购的零件或商品有关乙方质量、供应保证、“三包”服务签订如下协议。

本协议对于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制定了与产品质量有关质量保证准则,以防止双方在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方面而产生纠纷,谋求产品质量的提高及售后服务工作的完善为宗旨。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应遵守相关的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乙方以接收甲方正式的采购合同为标准,如果乙方判甲方的采购合同、相关技术文件与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矛盾,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协商。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均作为质量保证的对象,对于所供产品双方需要制定一个明细(做到一物一明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1、为了确保订货产品满足甲方质量要求,乙方应通过对订货产品的开发、设计、物资采购、制造、检查、保管、运输等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立经济且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2、乙方对重要原材料(重要材料签订协议时提供给甲方确认)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批次管理。

3、乙方交付给甲方的产品性能必须满足双方签定的有关产品图纸、技术协议及相关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和规格要求。

4、甲方提出的任何质量投诉,乙方应立即采取更正行动予以改进,并在24小时内反馈给甲方。

5、乙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例行试验(含国家权威机构的第三方试验),实验结果为乙方责任,乙方应免费按时向甲方提交所供产品的例行试验报告。

6、如发生以下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产生费用:

乙方交货时间超出订单合约交期(交期延误)造成甲方生产停止。乙方生产的配件在甲方入厂检验时,因品质问题乙方不能及时处理。乙方生产的配件在甲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而造成甲方停产或已生产的产品返工、返修。因乙方配件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产品,出厂后发生的质量事故(如退货等)。因乙方配件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丧失使用价值。

乙方提供产品的“三包”期(包修、包换、包退)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乙方提供的产品均从甲方产品到达最终用户起12个月或发动机工作20xx小时。

1、乙方提供的产品如在甲方入厂验收时被判为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而因甲方生产急需,需要乙方到甲方现场全检,返工,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进行全检、返修。如甲方按照约定代为处理的,返工费用按照35元/小时计算,工时由甲方核算,不能返修需采取让步接收的,甲方扣除乙方该批材料货款的5—10%。

2、乙方产品在甲方发生质量问题时,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发出《质量信息反馈表》,乙方应在接单两天内签署意见后签字、盖章返回甲方,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提出改进措施,使问题得以解决,若两天内未做回复,每超过一天时间按每天100元扣款。

3、乙方产品在甲方发生质量问题时(三包期内),需乙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将发出《质量索赔通知书》乙方接到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回传给甲方,乙方如有异议,请务必在当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将进行调节处理,并出具异议回复,如在10日内未做回复,视为认同,若有退货则视为乙方完全接受退货。

4、乙方若无法按订单交货或返修不及时导致甲方停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订单5%—10%/天赔偿甲方。

5、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在下批次的货款中扣除。

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追加事项时,可以甲乙双方共同商议下进行。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时间,但在有效期结束前的两个月供需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依次类推。关于质量保证期按第七条执行。

乙方和甲方在合作过程中,若乙方带乙方以外或隐患身份的人员到甲方工厂和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生产技术、商业信息或公司名称等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的各种文件。 十四、其他约定

1、关于乙方提供具体产品的专业性条款(根据具体产品双方商定)。

2、本协议作为双方订货合同(或试制协议)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的执行不受合同终止的限制。

4、本协议壹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供需双方各执壹份。

质保协议书7篇 “保障消费者权益,解读质保协议书” 第2张

第2篇

本协议以双方签定的采购订单为基础,就甲方从乙方采购的零件或商品有关乙方质量、供应保证、“三包”服务签订如下协议。

本协议对于乙方供给甲方的产品,制定了与产品质量有关质量保证准则,以防止双方在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方面而产生纠纷,谋求产品质量的提高及售后服务工作的完善为宗旨。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应遵守相关的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乙方以接收甲方正式的采购订单为标准,如果乙方判甲方的采购订单、相关技术文件与最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矛盾,要立即向甲方报告、协商。

1、为了确保订货产品满足甲方质量要求,乙方应通过对订货产品的开发、设计、物资采购、制造、检查、保管、运输等全过程的质量监控,确立经济且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2、乙方对重要原物料(重要物料签订协议时提供给甲方确认)进行严格的进货检验和批次管理;

3、乙方交付给甲方的产品性能必须满足双方签定的有关产品图纸、技术协议及相关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和规格要求;

4、.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钢材质量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明确有效的标准)。乙方供应的钢材每批必须提供钢材合格证、材质单、质量保证书(随货同行),同时材质单中钢材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必须与送到的钢材上悬挂的钢标牌相符。需方指派专人对所供钢材的外观质量、规格进行验收,如出现外观质量及规格不符时,需方有权拒收。需方将对到场的材料进行二次复检,自复检日起在 日内需方对材料提出质量异议,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给与书面回复并按照需方要求作出及时处理。如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退场,费用自理。因供货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对所供钢材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并不因合同到期失效而免除质量保证责任。乙方对产品所负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5、甲方提出的任何质量投诉,乙方应立即采取更正行动予以改进,并在24小时内反馈给甲方;

6、乙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例行试验(含国家机构的第三方试验),实验结果为乙方责任,乙方应免费按时向甲方提交所供产品的例行试验报告;

7、如发生以下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产生费用:

① 乙方交货时间超出订单合约交期(交期延误)造成甲方生产停止;

② 乙方生产的配件在甲方入厂检验时,因品质问题乙方不能及时处理;

③ 乙方生产的配件在甲方生产过程中,发生品质异常而造成甲方停产或已生产的产品返工;

④ 因乙方配件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产品出厂后发生的质量事故(如退货等);

⑤ 因乙方配件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产品在用户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丧失使用价值。

8、规格质量要求:以供方提供给我司的图册或我司的图纸为准。

乙方提供产品的“三包”期(包修、包换、包退)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的保证期均从甲方产品出厂后的保质期开始计算。

1、乙方提供的产品如在甲方入厂验收时被判为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而因甲方生产急需,需要乙方到甲方现场全检,返工,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甲方进行全检、返修。不能返修需采取让步接收的,甲方扣除乙方该批物料货款的1%。

2、乙方产品在甲方发生质量问题时,甲方按本协议向乙方发出《质量信息反馈表》,乙方应在接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盖章返回甲方,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提出改进措施,使问题得以解决,若两天内未做回复,每超过一天时间按每天100元扣款。

3、乙方产品在甲方发生质量问题时(三包期内),需乙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将发出《质量索赔通知书》,乙方接到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字盖章回传给甲方,乙方如有异议,请务必在当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将进行调节处理,并出具异议回复,如在5个工作日内未做回复,视为认同,若有退货则视为乙方完全接受退货。

4、乙方若无法及时交货或返修不及时导致甲方停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订单5%/天赔偿甲方。

5、本协议内所赔偿处罚的金额在下批次的货款中扣除。

1、如果乙方供应的钢材质量不符合(注意所参照的标准的有效性),或复检结果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运走,如乙方不按时清场,需方有权自行处理;如果乙方未按需方计划的到货时间、材料规格、数量、质量送货到需方工厂,需方因此造成的停工损失及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到货时间、材料规格、数量、质量任何一项不能按合同履行,情节严重,造成需方停工,需方可以认定乙方不具备供应能力,为保证工程进度及质量,需方在通知乙方后有权单方面终止、解除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厂家。

2、.如果乙方在未和需方沟通的情况下提前送货到现场,需方工厂无处可存放该批材料,需方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安全环保: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自负。进出需方工厂的车辆必须慢行时速5公里/小时且保持清洁卫生,必须服从需方人员的统一指挥,凡乙方疏忽大意、不听指挥而造成污染环境事件、酿成安全事故乙方责任自负,乙方应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并保障需方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责任和相关的开支费用。

对本协议有内容变更或追加事项时,可在甲乙双方共同商议下进行。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时间,但在有效期结束前的两个月供需双方均无异议的情况下,自动延长一年。以后依次类推。关于质量保证期按第五条执行。

乙方和甲方在合作过程中,若乙方带乙方以外或隐患身份的人员到甲方和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生产技术、商业信息或公司名称等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导致甲方的一切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的各种文件。

1、关于乙方提供具体产品的专业性条款(根据具体产品双方商定)。

2、本协议作为双方采购订单(或试制协议)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的执行不受合同终止的限制。

4、本协议共贰份,供需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3.2 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如硬度、强度、韧性、抗腐蚀、抗氧化等各种物理化学参数)

4.5承揽方收到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1日内检验完毕,不符合镀锌要求的,应在收到后3日内通知定作方。

5.1定作方在合同期内不再另行将脚手架产品镀锌工序交由第三方加工,承揽方为确保定作方产品产出量,不再承揽其他第三方的表面处理业务。

6.3 定作方验收承揽方所完成定作物的时间:收货后3日内

6.4 定作方验收承揽方所完成定作物的地点:定作方产内

6.5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6.6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后1年内发现质量缺陷,定作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6.7 双方就定作物的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为准。

7.3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应当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

8.1 包装要求:(应具体写明包装方式、包装物品的材质、包装的大小尺寸等)

12.1 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方同意接受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接受的,应当负责重作。经过重作后,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定作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12.2 交付定作物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量,定作方仍然需要的,应当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方赔偿。

12.3 未按合同约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因包装不符合同约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方赔偿损失。

12.4 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向定作方支付未交定作物加工价款总价的 20%违约金。

12.5 未经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有权拒收。

12.6 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定作方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货值总价的 20%的违约金。

12.7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设备、包装物及其它物品毁损、灭失的、应当偿付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2.8 未按合同约定的办法和期限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进行检验,或经检验发现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通知定作方调换、补齐的,由承揽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12.9 擅自调换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拒收,承揽方应赔偿定作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定作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应当按定作方要求完成,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变卖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

12.10 超出本合同规定的材料消耗定额使用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承担超过部分的材料费。

12.11违反本合同5.1的,按照已发生定作业务加工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13.1 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13.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定作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定作方应向承揽方支付未履行部分价款总值的 20%的违约金。

13.3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揽方提供原材料的,承揽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承揽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应当顺延。

13.6 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赔偿因此给承揽方造成的损失。

13.7 变更交付定作物地点或接收单位(人)时,承担因此多支出的费用。

13.8违反本合同5.1的,按照已发生定作业务加工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

14.1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不包括第三人违法侵害)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承揽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14.2 在定作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发生的,承揽方不承担责任。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地点 无锡市钱桥镇马芮脚手架厂

18.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的全权授权代表为 ,甲方其他工作人员签署的所有文书必须经全权授权代表签字认可方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全权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文书不得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第4篇

为了保证经营药品的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明确双方质量责任,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按gsp规定应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真实的供货方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原印章。

3.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当列明供货单位、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4. 甲方供货时,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同批次的加盖企业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原印章的检验报告单。对未及时提供检验报告单引起处罚的,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

5. 甲方提供进口药品时,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机构原印章。

6.甲方供货时,原则上是一个品规每件内一个批号,10件以内不超过二个批号,并在送货单上注明品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批号、数量(每批次对应的数量)、有效期、国药准字等内容。整件药品应有合格证。

7.甲方提供的药品,以交货日计算:有效期二年以上(含二年)的药品生产日期在六个月内;有效期二年以内的药品,生产日期在三个月内。

8.甲方所提供的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等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法规并符合储运要求。

9.甲方应当按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配送药品,在运输过程中严格执行运输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运输过中的药品质量与安全。

(1)甲方药品出库时应当附加盖企业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在约定时限内将药品送达约定地点。

(2)甲方应采用与被运输药品相适应的封闭式货物运输工具,并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的要求搬运、装卸药品,以保证药品在运输途中不被污染、损坏和丢失。

(3)甲方应当根据药品的温度控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温或冷藏、冷冻措施。

(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收货人员对运输工具和运输状况的检查和记录,并如实提供药品运输过程的温度监控记录。对于需冷藏、冷冻的药品,甲方如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施运输的或者不符合温度要求的,乙方有权拒收。

(5)甲方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配送或运输药品时,应当选择符合gsp规定的、具有药品运输能力的企业,以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并应向乙方提供委托运输记录。如甲方或第三方物流公司操作失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依法提出索赔。

(6)甲方供应的药品因运输发生短少、污染、损坏现象,乙方有权将受污染或损坏的药品给予拒收。因拒收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药品在有效期内因质量问题或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2)甲方接到乙方查询时,以函(电)到达日起5天内应向乙方作出明确答复,逾期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因提供虚假资料等问题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甲方负完全责任。

11.甲方必须强化知识产权维护,遵守《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出现因甲方产品违法行为的.一切民事侵权行为均与乙方无关,所有责任及经济赔偿由甲方全部承担,并且乙方将追究甲方对乙方声誉的损害。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了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应按药品储存条件储存甲方提供的药品,储存不当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

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反馈药品质量信息,配合甲方对发生质量问题的药品的处理工作。

1、甲乙双方若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其它协议关于争议的解决方式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1.甲乙双方共同协作、搞好市场调研、开发 、维护知识产权和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2.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各自的责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违约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4.本协议已由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双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文的含义均已明确。

五、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第5篇

为认真贯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明确医疗器械质量责任,保证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此协议,内容如下:

一、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医疗器械必须具有法定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医疗器械质量必须符合法定的质量标准并对其质量负责。

四、乙方所提供器械的包装和标识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包装规定和运输要求。

五、乙方所提供的医疗器械必须随货附盖有质检机构章的检验报告书。

六、运输当中若有短少或破损及原箱短少(需方提供原始证明),应由供方负担。

七、乙方所供医疗器械如非甲方保管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证一照”复印件,以证明本身的法定资格。

九、在正式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认可电话或传真订货,但乙方必须保证产品质量。

第6篇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的健康管理,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双方签订以下质量保证协议:

一、供应企业销给医院的医疗器械必须符合国家最新标准和地方标准生产的产品。

二、供应企业对所供应的商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并提供:1、合法证照:2、批准文号;3、每批的'检验报告单;4、注册证;5、产品合格证;6、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

三、供应企业销售的医疗器械及其他产品包装、分装及贴签标识等必须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四、在临床应用中,如发生由于供应企业产品质量、设计缺陷、指示缺陷等引起的医疗损害,供应企业必须派代表迅速到达现场并承担全部责任。

五、供应企业应提供合法票据,除特殊效期商品外,所供医疗器械的有效期应在一年以上。

六、需要技术服务和供货厂家跟踪服务的产品,供应企业应提供技术服务或有专人负责产品的售后服务。

七、产品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供应企业要及时派人维修,一时不能维修时,应进行解释说明,要提供替换产品,不能影响使用。

八、供应企业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其产品一律不准进入医院使用。

九、此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第7篇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卫生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乙方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乙方必须履行保修义务,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时: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泄露。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油漆等装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

5、门窗变形、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及渗漏水等。

6、厨房、卫生间地面泛水倒坡积水。阳台、露台、走廊、屋面倒坡积水。

9、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

10、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出现变形裂缝。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起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起止时间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3、装饰工程保修起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保修起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采暖系统保修起止时间:从20xx年xx月26日后的两的采暖期。

5、住宅小区内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保修起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6、其他保修的保修起止时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立即派人保修。并在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预留预甲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向甲方索赔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因乙方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由乙方负责。

7、在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乙方未按国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甲方遭受房屋消费者退房或换房等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9、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业主索赔的,甲方同意乙方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配合甲方与业主协商解决。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乙方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协商处理的,则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全权处理补偿事宜,乙方于业主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其约定的补偿金由乙方承担,并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1、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 5 % 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2、自第二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二年时,甲方应将预留保修金余额的50%返还乙方。本保修书约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时,甲方应将预留的保修金余额返还乙方。

3、甲方在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甲乙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甲方才将保修金返还。

4、甲方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乙方承担但已由甲方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5、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乙方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甲方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1、工程竣工前,乙方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乙方的通知,则乙方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为保修负责人。

2、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关变更在甲方收到乙方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投诉时,甲方可按乙方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甲方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电话通知以甲方处留存的电话通知记录为准。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乙方同意由甲方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于甲方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3、乙方必须从甲方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24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与甲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乙方不遵守上述规定,甲方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费。如乙方拒不承担上述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预留于甲方处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

4、乙方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乙方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乙方已履行了保修义务。

5、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6、若乙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甲方和甲方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于甲方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六、保修时限(自乙方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之日起算)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的为3天。

4、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不通或泄漏的为2天。

5、厕所、厨房阳台、露台、走廊、屋面等倒坡积水的为5天。

6、门窗变形、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渗漏水及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的为2天。

7、室内外上下水道及其它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1天以内必须完成,剩余的土建修复工作3天内完成。

8、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的为1天。

以上时限均以住(用)户配合为前提。如住(用)户不予配合,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到场确认,未经甲方确认的,均视为住户已配合。

1、甲方指定其“物业管理部”负责协调保修具体事宜。

2、本保修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协议。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