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造假真的无懈可击吗

简历造假真的无懈可击吗

“简历造假可耻”!有这样想法的年轻人可以排队环绕北京五环几百万圈。

但现实是,很多人都在干,小到将自己的实习时间多加1个月,大到伪造证书。有人说这是大学毕业生才会干的事,据我观察还真不是。如果你在网上搜索“简历+造假”,会发现从代写简历到伪造证书,再到防背调培训一条龙服务应有尽有。据调查,你身边的每10个朋友就有4-5个人在简历上面动手脚,这说明“简历造假”已经悄悄成为全国人民的刚需!今年就业行情不佳,各大公司裁员、折腾,想找个好工作也不容易,有些人可能会琢磨些歪门邪道,民工大叔奉劝大家,“简历造假一时爽,戳穿露馅毁一生”。

见过不少简历造假或者过度包装自己往脸上贴金的情况,在确切的第三方信息面前,注水简历立马露馅,面试结果当然就呵呵了,甚至可能面试机会都不会有。

对一般人来说,诚信的口碑很重要,谁敢说我不诚信当时就得脸红脖子粗觉得被侮辱了,但实际上不少人私下并不太在乎。比如在找工作方面,各种造假的玩法屡见不鲜。多年前就有媒体做过调查分析,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适当美化”情有可原而且非常必要。

“人无信不立”,诚信被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大规模社会化协作的基石。如果一个人不可信任,那就不靠谱,没法合作。不靠谱的人,人人唯恐避之不及,不得已合作也要提心吊胆。每个人都是通过持续的合作和产出来证明自己,积累信用,降低风险和成本,提升整体协作效率。越大规模的组织越看重这点。

据说某些大厂的简历库系统已具备智能分析功能,会对比同一个人的不同版本简历内容,如果发现对既有内容进行明显的变更,就会打上标签,注明此人不诚信,从此再不会给面试机会。这种数据能力一般公司做不到,但招聘网站其实是可以的,不知道是否有此类增值服务提供给招聘方。

千万别以为这只是“货不对版”而已,认为自己好歹“凑合能用”,“如此包装”只是跳槽和面试的手段。组织行为学有个概念叫“职业承诺”,公司要为员工的职业发展负责,因为已经不再是铁饭碗了。这也体现了员工的追求不再是在一个公司干到退休,近期Oracle中国的裁员也证明了这点,可能多数人的职业生涯会比多数的公司更长久。

良好的职业信用非常重要,每个人要为自己几十年的从业生涯负责。这样说起来似乎找个好工作显得更重要了,不,是要变成一个更好的职业人士,有良好的职业精神。其实没必要过分标榜自己的辉煌过往,这不是自我认知偏差的“邓宁-克鲁格效应”,没几个人能像当年的歌星们,一首成名曲吃一辈子,是骡子是马总要看成果的,得拿出真本事,靠实力说话,知道自己几斤几两,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贵在自知。

适度美化自我是一种本能,包括遗忘掉痛苦的感受,否则怎么乐观的生活呢?但在简历和面试环节造假,与工作中不诚信是同样性质,可能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正视自己不难,难的是想清楚长期目标和原则,抵制住短期诱惑,给自己一个靠谱的承诺。

社会竞争确实非常激烈,如果没有好基础又墨守成规,这个世界不会为你开门。很多时候,职场人的发展机会并不均等,除了一份好简历,我们需要机遇,还有更多助推力。职场新人哪怕再有见识和能力,因为论资排辈也很难在公司争取到机会,所以总有人心存侥幸。

大面积的简历造假,既是急功近利心态的真实写照,也暴露出我们求职压力迫切需要泄洪口。

简历适当修饰,无可厚非。但倘若你疯狂造假简历,就算背后包藏的是一颗渴望成功的心,这个错就可以被原谅吗?

造假一时爽,但不会一直造假一直爽。谎言说破天也还是谎言,总有被戳破的一天。

撒谎会有多大代价?

除了被用人单位发现后被辞退和列黑名单,更重要的是你可能面临法律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可能产生两大法律后果:一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是赔偿责任的承担。对于无效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无信而不立”,简历造假似乎不过是人生中各种谎言中的一个,无足轻重。常言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想想你的职业生涯,如果都要背负着“造假”这个标签多么可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