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托管协议


 托管方(甲方):
  受托管方(乙方):
  根据《中华方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 房屋托管给乙方。
  第二条 托管期: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房屋交付乙方托管,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托管的房屋如因产权或者拆迁等发生纠纷,一律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涉,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四条 乙方在托管期间对房屋有使用权,但不得破坏房屋的现有设施。
  第五条 房屋仅作居住使用,
  第六条 房屋内现有家具和电器:
  第七条 房屋内家具、家电及其与水、电等相关的设施,在托管期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甲方有责任将其修缮完好,也可委托乙方修理,但相关费用经双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如果出现人为损坏,乙方应该负责修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托管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征求对方同意。托管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应付对方 元的违约金。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甲方可终止此合同:1.乙方拖欠房屋租金;2.乙方人为破坏房屋及其内设施,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装屋内设施。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下乙方可终止此合同:1.房屋及其内设施由于非人为损坏而不能使用,甲方拒绝修理或拒绝承担修理费用;
  2.由于自然之力造成房屋及其内设施严重损坏而不可修复,给乙方带来诸多不便。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其他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有违约,均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分配方式:甲乙双方核定房屋租金为(见附价格单)乙方为甲方寻找客户,有业务发生时在甲方核定价格内乙方将按15%比例拿提成,超出核定价格部分甲乙双方各按50%分配。如低于核定价格成交,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仍按15%提成。(附价格单)
  第十三条 结算方式:按次结算,双方开立帐号,每次结清费用。甲乙双方确认客户预定时间及价格后,乙方代甲方收取定金,甲方须保证客户正常入住使用房屋。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方、乙方各执1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房屋托管协议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