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法律顾问服务委托合同

省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委托人:**省交通执法总队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作及业务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和特别要求,  

     指派(但不限于)***、***、***律师组建律师团出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顾问律师应根据事实与法律,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之顾问期限为 叁  年,自  2013   年12   月  20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9  日。  

第三条  顾问律师为甲方提供如下(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甲方根据自身经营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除双方在下文里有明确说明的外,甲方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1、为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包括向甲方提出口头和书面意见,以供甲方决策使用;
  

2、为甲方审查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就甲方涉及法律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供设计与咨询服务,参与甲方的内部管理;
  

3、为甲方起草或者行政性法律文件和协议,防止或减少潜在纠纷;
  

4、根据甲方的安排,协助甲方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
  

5、参与甲方的重大对外行政事务及民商事活动的协商与谈判,协助甲方处理与此相关的法律事务;
  

6、协助甲方办理涉及调解、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所需要的各种程序性手续。  

7、甲方要求顾问律师参与具体的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或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与乙方另行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减半,由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顾问律师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提供甲方行政管理、行政决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为顾问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及办公条件;
  

3、甲方不得要求顾问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4、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顾问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3、顾问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行政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
  

4、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顾问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顾问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工作;
  

7、乙方指派的律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 法律顾问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法律顾问费  

甲方每年应向乙方缴纳顾问费人民币(大写)**万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清第一年度法律顾问费。  

2、差旅费及有关费用  

在主城区域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每年不再收取差旅费,该差旅费已包含在甲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中。  

顾问律师如需到重庆市主城区域外进行相关的工作,由其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顾问律师出差后甲方应及时据实报销。  

3、根据《**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4、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顾问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5、乙方可以根据介入甲方的工作事务和工作量逐年增加的条件下,与甲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本条第1项规定的法律顾问费。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他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本合同顺延一年。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  方:**省交通执法总队  乙  方:****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二O一 三年十二月二十日